(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秀中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中,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何秀中,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河西村三组,农民。委托代理人代虎安,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高让,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全科,该公司第一项目部书记。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向阳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亮,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任东民,系该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中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中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何秀中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