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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耘韬与欧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吴耘韬,男,汉族。被告欧毅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耘韬诉被告欧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耘韬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耘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耘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耘韬负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林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