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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赵某,西安市宝通建材商行销售员。委托代理人杨娟娟、赵博,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对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