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翟福江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福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84号罪犯翟福江,现在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宁刑二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福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宁河县看守所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宁河县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福江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至2013年1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