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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21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维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桥,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170-2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桥。被执行人:王青。本院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2)莱阳执字第21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支行账号03×××64的存款。现需解除冻提出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支行账号03×××64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辛先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