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朱孟龙与沈国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孟龙,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朱孟龙,农民。被执行人:沈国平,农民。本院在执行朱孟龙诉沈国平保证合同纠纷(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1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国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沈国平已履行60000元,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朱孟龙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朱孟龙于2012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