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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志洪与青岛勤业海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志洪,青岛勤业海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俞志洪(公民身份号码3790131974********)。被告青岛勤业海绵厂(组织机构代码无),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建定,经理。原告俞志洪与被告青岛勤业海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俞志洪于2012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勤业海绵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志洪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勤业海绵厂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志洪撤回对被告青岛勤业海绵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志洪承担。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