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成与姜其栋、郭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17号申请人:王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申请人:姜其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郭芹,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成与被申请人姜其栋、郭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其栋、郭芹(夫妻关系)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其栋、郭芹拥有的在齐河县某酒楼内变压器1台、空调7台、冰箱3台、电脑2台、洗衣机3台、灶台3个、蒸车1台、压面机1台及办公桌、桌椅,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