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丙丽与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丽,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52号原告刘丙丽,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时代财富大厦塔楼22层C。法定代表人XX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魏金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