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文玲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杨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一初字第1590号 原告: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庆飞。 委托代理人:丁丽红,女,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杨文玲,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玲追索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8.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