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琪与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琪,吕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蔡琪,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静,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琪诉被告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琪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金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