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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琪与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琪,吕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蔡琪,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静,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琪诉被告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琪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金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