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家寨信用社,邯郸市再创酒业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县贸易局五交化物资供应站,黄书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家寨信用社,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303号。负责人李连峰,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再创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县贸易局五交化物资供应站。被执行人黄书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家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再创酒业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县贸易局五交化物资供应站、黄书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9608元,共计289608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9)复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