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路登军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内邓高速公司NO1合同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路登军;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内邓高速公司NO1合同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04号原告路登军,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雪柬,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姜永军,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国贸路星河明居**负责人李锦超,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内邓高速公司NO1合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张百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忠,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登军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内邓高速公司NO1合同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被告纠纷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登军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登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4700元,下余470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