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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马华生与沈立波、沈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生,沈立波,沈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马华生,农民。被执行人:沈立波,农民。被执行人:沈清波,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87号马华生与沈立波、沈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沈立波、沈清波应归还申请人马华生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马华生如发现被执行人沈立波、沈清波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