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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刘左清与沈阳燃料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左清;沈阳燃料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一初字第1133号 原告刘左清,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燃料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马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波,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侯雪飞,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刘左清诉被告沈阳燃料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项,一、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承担由于延迟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要求给付搬迁补偿费2400元;三、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四、给付特殊工种喷化工保健费。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左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海瑛 代理审判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