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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裘建定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裘建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建定。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民初第1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法人提起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3月16日,上诉人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固耐重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给被上诉人的《结账清单》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施工方即被上诉人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或调解。该约定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