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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长刚与曹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长刚;曹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李长刚,农民。被告曹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刚与被告曹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刚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