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19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0一二年八月六月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