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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仪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龙平与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龙平,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唐龙平,男,汉族,四川仪陇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龙平诉被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8月2日,原告唐龙平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龙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龙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唐龙平负担审判员  毛聪熙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余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