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宁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太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杨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8-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8月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8月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保字第6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保字第63号申请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杨红山,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明,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太红,男,32岁,住四川省达县。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杨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太红所有的肇事粤S×××××号小车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太红所有的肇事粤S×××××号小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