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静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杨静红,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负责人吴存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红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红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