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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暂住唐山市,系某公司保洁员。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012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0日3时许,因琐事,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将停放在唐山市路南区文北荷花茗苑小区202楼与203楼附近甘某的冀B610**东南轿车、陈某的冀BCM1**北京现代轿车、张某某的冀B58**现代途胜吉普车、王某某的冀B9N8**长安·奥拓轿车、幺某某的冀B403**(临)指南者越野车、姚某某的冀B2T3**别克凯越轿车、刘某某的冀BRB5**本田雅阁轿车、苗某的辽CW70**大众朗逸轿车、邬某某的冀BEN5**瑞麟轿车、黄某某的津HWE9**本田雅阁轿车、马某的冀B99B**本田思铂睿轿车、章某某的冀BBZ5**别克君越轿车、王某某的冀B306**现代途胜吉普车、邓某某的冀BQD3**本田CRV轿车、邓某某的冀BUN9**本田CRV吉普车、刘某某的冀BHA8**奥迪Q5轿车、张某某的冀B525**现代领翔轿车、李某的冀BER6**帕萨特轿车、倪某某的冀BQK7**福克斯蒙迪欧轿车、孙某的奔腾B50轿车、韩某某的冀B7E7**现代伊兰特轿车、高某的冀B679**桑塔纳2000轿车、赵某某的冀BWH7**奥迪A6轿车及吴某某的辽PD55**丰田凯美瑞轿车、冀BPC8**福田皮卡车、冀B979**起亚狮跑轿车车身划损。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二十六辆车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与所有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行驶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随案移交物证、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2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鲁桂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剧小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