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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7号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069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5311-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望春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78元,减半收取73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