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7号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069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5311-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望春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78元,减半收取73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