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宗民与李明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民,李明举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595号原告:李宗民(身份证号:370226195601051550),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明举,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民与被告李明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民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