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民初字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尹建辉与平湖市红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1057-2号原告:尹建辉。委托代理人:邱林峰。被告:平湖市红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辉与被告平湖市红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尹建辉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尹建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建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怀笑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