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重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文举与李刚、杨军、长春市美术广告公司、孙仁杰房屋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重字第31号原审原告孙文举,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谢计春,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刚,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审被告杨军,女,现住长春市西中华路。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长春市美术广告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宪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秋光,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孙仁杰,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孙文举诉原审被告李刚、杨军及第三人长春市美术广告公司、第三人孙仁杰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孙文举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孙文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审原告孙文举撤诉。原审案件受理费4,810.00元减半收取为2,405.00元,由原审原告孙文举负担。审判长 金继贤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