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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尔辉与被告闫德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尔辉,闫德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孙尔辉。被告闫德博。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尔辉与被告闫德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尔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