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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周美和与蔡秋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和,蔡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周美和。被告蔡秋女。原告周美和与被告蔡秋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美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秋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美和诉称,被告蔡秋女于2011年6月29日因生意上继续资金周转特向本人以现金方式借款二十五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1年6月29日-2011年9月29日)。到期后,本人多次通过电话催收,被告都予以回避,诸多理由推脱还款,并且态度恶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当时诚心帮被告,可被告却这样没道德,没良心,甚是令人气愤。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二十五万元借款;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被告蔡秋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被告蔡秋女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本人蔡秋女因生意上急需用钱,因资金不足,特向朋友周美和借到人民币250000元整。2011年9月29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还款。原告在催要未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在约定时间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蔡秋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美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蔡秋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哲代理审判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