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姣珍、杨建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姣珍,杨建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兴慈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越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姣珍,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杨建均,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姣珍、杨建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计4580元,由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