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王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486号原告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延谅,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兆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林。委托代理人王佩璇。原告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诉被告王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