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根胜,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侯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昭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君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