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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侠诉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李雪侠,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召郎,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姜化军,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住所地西安市永安路*号。负责人张养国。原告李雪侠诉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侠之委托代理人关召郎、姜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侠诉称,其经营的西安市户县三汇生物饲料厂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向被告供应饲料。合同履行前期较顺利,至2011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14213.9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也屡次承诺,但均未兑现,以无钱为由拒付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214213.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雪侠所经营的西安市户县三汇生物饲料厂于2009起向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供应饲料用溶浆玉米麸,至2011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2012年4月1日,原告委托其职工姜化军前往被告处与其对账,经核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14213.90元,由被告处工作人员段晓勇签字确认并加盖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财务专用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账务查询函与回执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则应支付原告相应价款,然被告未能及时清偿原告货款。本案欠款数额已经双方核对,并由被告财务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14213.9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支付原告李雪侠货款214213.90元。案件受理费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