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兴源物资经销处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兴源物资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人大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周辰光,职务,经理。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兴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税务庄。负责人孙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兴源物资经销处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通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