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杭州鑫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俞世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俞世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杭州鑫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金鑫。委托代理人:赵洪理。被告:俞世凤。委托代理人:高尧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世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世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世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