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淑珠与深圳市清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女,汉族。上诉人深圳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罗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以与罗XX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XX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以下相同)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深圳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62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开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