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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胡琴占与姚亦挺、周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琴占,姚亦挺,周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胡琴占,系慈溪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亦挺,农民。被执行人周卫明,系慈溪市××电器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胡琴点与姚亦挺、周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琴占与被执行人周卫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卫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琴占250000元(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胡琴占放弃对被执行人周卫明对姚亦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琴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现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姚亦挺还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琴占借款250000元及诉讼费227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7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9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