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新国与肖时田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国,肖时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陈新国。被告:肖时田。本院受理陈新国与肖时田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后,被告肖时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定性为不当得利,并非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在肥东县只是临时居住且不足一年,肥东县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仍然为湖南省新邵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此案应由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肖时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由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