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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狮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施议火、柯美英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议火,柯美英,施培芳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狮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施议火,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柯美英(系施议火之妻),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施培芳(系施议火、柯美英之女),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施议火、柯美英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施培芳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7)狮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施培芳死亡。2011年6月3日被申请人施培芳从南平政和县回到石狮后通过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找到其父母即本案的两申请人。本院认为,施培芳已重新出现,施培芳未死亡的事实可以确认,两申请人请求撤销宣告施培芳死亡判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施培芳死亡的(2007)狮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雅稚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