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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经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陶玉芬与殷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芬,殷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经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陶玉芬,女。被告殷文龙,男。原告陶玉芬与被告殷文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玉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玉芬诉称:2012年1月18日0时,殷文龙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口时碰撞到徐文娟驾驶的自行车、陶玉芬的电动车,致使二人受伤,车辆损坏。2012年1月28日经交警大队认定,殷文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文娟和陶玉芬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殷文龙的二轮摩托车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913元、车损评估费100元,共计1013元。故请求法院依法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13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殷文龙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0时,殷文龙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口时碰撞到徐文娟驾驶的自行车、陶玉芬的电动车,致使三车受损,三人受伤。后经镇江新区交巡警大队现场勘察调查,认定:殷文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文娟和陶玉芬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于2012年2月17日经镇江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损为913元,花费车损评估费100元。该车并于2012年2月18日至镇江新区大港新日电动车专卖店进行维修,花费实际维修费900元。另查明,殷文龙驾驶的苏L42**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评估清单、发票、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殷文龙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且被告殷文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殷文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有的电动车在事故中受损,虽该电动车评估损失为913元,但原告实际花费维修费900元,本院确认其实际车辆损失为900元。故原告的损失可以确定为:车辆损失900元、评估费100元、共计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文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玉芬各损失1000元。二、驳回原告陶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殷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华蓉(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