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行非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贤德、黄先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贤德,黄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裕行非审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贤德,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先芬,女,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李贤德和黄先芬,违反《安徽省人囗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囗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2年3月10日作出征收李贤德和黄先芬社会抚养费637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2年4月9日前交纳。并告知李贤德和黄先芬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李贤德和黄先芬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李贤德和黄先芬未自动履行。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于2012年8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24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2)第24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李文祥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