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庆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庆和,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444690-3。法定代表人王爱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和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王庆和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