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帮贵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帮贵,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蔡帮贵,农民。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朱康成,该××总经理。蔡帮贵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蔡帮贵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帮贵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4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