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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孝知与王天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王孝知。被告王天平。原告王孝知与被告王天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知撤回对被告王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