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孝知与王天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王孝知。被告王天平。原告王孝知与被告王天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知撤回对被告王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