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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惠占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占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新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占峰,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占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占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15时35分,被告人惠占峰驾驶豫R×××××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五星镇郭湖村面粉厂门口与同向行使欲左转的张玉彬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坐人陈冬伟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惠占峰驾车离开现场,后在距现场1500米处停车。同日16时30分,被告人惠占峰到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惠占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玉彬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惠占峰的近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2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惠占峰的近亲属自愿向本院递交15万元作为对被害方的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惠占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玉彬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惠占峰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惠占峰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占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对被害人作赔偿,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适宜再驾驶机动车辆。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惠占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惠占峰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 霞审 判 员  鲁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