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94号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对上诉人陈庆仪诉被上诉人嵊州市金宇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健、上海雪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浙绍商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2)浙绍商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第17行“被上诉人黄健应赔偿嵊州市日新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35415.88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7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损失。”应更正为“被上诉人黄健应赔偿嵊州市金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人民币635415.88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7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损失。”第22行“上诉人陈庆仪对嵊州市日新贸易有限公司的损失即人民币635415.88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7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应更正为“上诉人陈庆仪对嵊州市金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损失即人民币635415.88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7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