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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用社与邵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邵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负责人冯东星,主任。被执行人邵雪良。关于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与邵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邵雪良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偿清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确认,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邵雪良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邵雪良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人民币共143203.05元。现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以被执行人邵雪良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忠玉审判员  杨成评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永浪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