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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执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韩世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韩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094-2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1937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世荣,男,汉族,1938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9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世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结被执行人韩世荣银行存款638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