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小宝与翟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小宝;翟建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宝,男。委托代理人刘郑生,男。被执行人翟建奇,男。本院在执行刘小宝与翟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5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1)被执行人翟建奇2012年6月29日给付执行人刘小宝10000元。(2)2012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翟建奇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小宝23000元。(3)2013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翟建奇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小宝20000元,共计53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刘小宝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翟建奇现已履行了协议中的第一条,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小宝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