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二中刑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勇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83号罪犯张勇,现在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宁刑二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宁河县看守所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宁河县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