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8号申请人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牛养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面金额:2067695元,出票人:深圳市恒永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4月6日,到期日期:2012年10月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 伟 英代理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